公司的商业秘密是公司的无形资产,受我国法律保护。员工因工作原因知悉或掌握了公司的商业秘密,离职后,是否可以披露或使用其掌握的公司的商业秘密呢?当然不可以,否则构成侵权,劳动法理论界将员工离职后仍需保守单位商业秘密的义务称之为后合同义务。
那么,为什么单位要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呢?这是因为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的力度不够强,他人可以通过模仿,反向工程及其他合法方式获得同样的技术或客户信息,而不构成侵权。但是,如果单位与员工签订了保密协议,在保密协议中约定员工不得以任何方式获取或使用该商业秘密,则员工不得为或去该商业秘密为目的,使用反向工程或者其它法律不认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否则构成违约。出于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单位应支付保密金,否则保密协议的效力会受到质疑。
实践中,发生离职员工侵犯公司商业秘密时,争议焦点不是员工有没有义务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而是该秘密是不是构成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以及单位如何提供证据证明离职员工实施了侵权行为及侵权造成的损失。由于商业秘密侵权证据很难收据,或调查取证的成本非常高,往往导致单位对侵权行为束手无策。
如果公司与员工签订了保密协议,保密协议的好处是: (1)可以约定将调查费用及律师费用由违约者承担,(2)可以通过约定禁止该员工通过任何方式获取公司商业秘密及(3)当损失不确定时,可以约定违约金。保密协议强化了公司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建议公司与关键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来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