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将于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只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甚至包括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都可以成为单位一方的主体,几乎包括了全部的主体。而就个人来说,只要你是正常的主体,一般都可以建立正常的劳动关系。特殊的群体排除包括在校学生、家政服务人员、劳务人员等。
这里要提到的一个主体学生,学生如果是在就读期间到企业兼职,这不存在劳动关系是比较好理解的。学生不能成为劳动关系的主体,那么未毕业时签订的就业协议是不是具有劳动合同的法律效率呢?学生在毕业时,往往是先签订就业协议,到单位正式上班以后一段时间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这里要明确的是就业协议不能等同于劳动合同的。签订了就业协议只能是对双方就以后的工作达成一个合意,正式进入单位后应该进一步签订劳动合同。就业协议是学生和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双方确定就业意向和权益的依据。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如果不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双方也就没有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如果此时学生已正式毕业,并到单位上班,则依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可推定为事实劳动关系。虽然说事实劳动关系也得到有关部门的认可,但其保障力度还是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有一定的区别的。且如果这种情况就可能改变就业协议的约定。
但是不等同并不代表就业协议没有用,事实上就业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可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产生相应的违约责任。在《上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也指出:就业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学生、用人单位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和违约,责任方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违约金。就业协议一经双方签署生效,如果发生用人单位不录用学生,或者学生不到用人单位就业等情况,违约责任方就要按照协议的约定支付违约金。可见,议对双方是有约束力的,不管是个人还是单位违反了协议的约定,另一方都可以追究违约责任。
所以不管是学生还是单位,都应该在正式上班后尽快签订劳动合同,以按原协议确定双方的劳动关系。这样才能真正达到双方需求的最终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