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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区别 |
| 来源:上海法律网
编辑:林志文律师 点击数: 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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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以上分别是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即将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现行劳动法第31、32条中分别规定了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内的提前通知解除和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在劳动合同法第37、38条中也就员工解除权做了相应的规定,在劳动法原有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并且增加了部分内容。从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在劳动合同期内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和随时解除的两种解除劳动合同形式。
在以上31条和37条中,规定了劳动者的提前通知解除权,该规定并没有显示劳动者的这种解除除了提前通知外是否需要附加条件?依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显示,以及实际操作的经验,劳动者只要是提前相应的时间通知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需要任何附加条件的,在这种条件下用人单位必须同意。(应该注意的是这里是指一般情况下,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服务期的约定,有保密、竞业禁止的相关规定除外。)劳动法在此赋予了劳动者这个特殊的解除权,即将实行的劳动合同法做了一定的修改,改变了试用期劳动者的随时通知解除权,规定试用期劳动者解除必须提前三天通知。
以上了32条和38条是针对用人单位违约或违法情况下员工的任意解除权,也就是说出现相应情况时,劳动者是可以无条件的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劳动合同,这一点应该是比较好理解的。但是相比较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在随时解除的情况中劳动合同法增加了未缴纳社保费和单位规章规定不合法损害劳动者利益的情况,该两种情形在劳动合同法中都只是规定了有关部门的惩罚,劳动者有举报、要求补缴的权利,在劳动合同法中则增加了解除合同的权利,同时原有权利对于劳动者也还是适用的,这里劳动者是可以选择的。此外按劳动合同法,还把劳动者随意解除的依据扩大到了其它法律、法规相应规定上。在劳动法上规定的情况是列举的,而劳动合同法则采用了列举加概括模式,也就扩大了其适用的范围。在该条款中,还有别的是增加了随时解除不需通知的情形,也就是说前面提到的随时解除权劳动者还有一个通知的义务,而在38条第二款列举的情况下,劳动者是可以直接随时解除不需要通知用人单位。在这些情况下往往是劳动者处在一种不自由或胁迫下,通知不仅难实行而且可能进一步危及劳动者的人身安全。这也是劳动者作为弱势群体应受保护的表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都是人大常委会制订的,应该是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但是劳动合同法是专门就劳动合同方面的特别法,且制订时间在后,在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在劳动合同问题上两者有不一致的应适用该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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