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处于相对弱势群体中,所以在保护上也就有所倾向,对于用人单位利用自己的强势所做的一些规定,法律是不予支持的。对于收取押金,扣押身份证以及其它证件的行为,是绝对不允许的,大家也都能理解。但是对于违约金,很多劳动者并不太清楚,经常因为违约金问题困扰。劳动合同特别于一般的民事合同,对于违约金的约定是有严格限制的。有些公司在劳动合同中虽然约定了较为触目惊心的违约金条款,但因为其违反法规是无法得到法律有效支持的。
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违约金是可以约定的,只是在设定范围和数额上都有了一定的限制。在94年的劳动法中约定还是比较含糊,只是概括性的规定。02年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做了明确规定,违反服务期约定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两种情况可以设定违约金。在07年通过的劳动合同法也对违约金的问题进行了限制,基本上是采用了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明确了设定违约金的范围。可见,在劳动合同中设定违约金应该是在法律的范围内进行。其次,对于违约金的数额,在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违约金数额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约定”,劳动合同法则仅约定了合理确定和计算。事实上也就否定了漫天要价方式进行限制、惩罚违约,因为如果不按法律规定约定过高,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
综上,不管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对于合同的约定还是应该依法进行。否则就起不到效果。用人单位如果想留住优秀员工,可以通过合理的待遇,可以通过人性化的管理,在法律筐架下的约束;而劳动者则要通过尽职尽责来取得单位的欣赏从而保证稳定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