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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新华社
编辑:卢翠新律师 点击数: 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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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7日,北京有部分媒体报道称,“法定节假日今年起变为带薪休假”“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可以拿到‘四倍工资’”。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18日公开表示上述两种提法不准确,并进行了澄清。 据北京劳动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早在1994年《劳动法》颁布时就已明确规定法定休假日为带薪休假,因此说“今年起变为带薪休假”的提法显然是错误的。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澄清通知中表示,北京市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14条和第44条的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即:安排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而不是“四倍工资”。 其中“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确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首先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休假期间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依照上述原则确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不得低于北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企业在对劳动者月工资折算为日工资时,应当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进行折算。”北京劳动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除上述法定节假日加班情况外,对于其他加班情况费用支付的规定为,安排劳动者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安排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另外,还有一种企业采取集中上班、集中休息的方式安排工作,这类企业应当按照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其工资,劳动者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支付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150%的加班工资;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300%的加班工资。 据悉,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的劳动者,在明确工作量的前提下,其本人的工作和休息时间可以自主安排。所以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责任编辑:卢翠新律师 lucuixin@hot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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