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争议申诉主体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主体必须属于劳动法律法规调整的适格主体:
1.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3.取得合法就业资格的外籍人员、台港澳人员和定居国外人员。
4.非法用工单位事故伤害涉及的主体。
二、劳动争议申诉范围 下列劳动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处理范围:
1.因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等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三、劳动争议申诉时效 除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外,当事人应当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
四、劳动争议申诉程序 申诉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诉书。申诉书一式两份,用钢笔或水笔填写。
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诉人或者被诉人为个人的,写明姓名、性别、身份证件号、出生日期、国籍、户籍、住址、邮编、联系电话等;申诉人或者被诉人为单位的,写明单位全称、单位性质、主要办事机构地址、邮编、联系电话,以及代表人的姓名、性别、职务;
2.仲裁请求事项,有明确的时间、涉及赔偿的,要写明具体数额;
3.申诉人和被诉人送达文书的名称、地址、邮编;
4.相关的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5.提交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名称,申诉人签名或盖章、申诉时间;
6.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或补充的材料。 申诉书填写的单位全称、单位性质应当以营业执照或登记证照记载为准;请求事项必须明确并分项列明,如要求对方支付工资、经济补偿或赔偿的,应注明具体期限和具体金额。请求事项应当阐明相应的事实和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据。仲裁费承担不应作为请求事项提出。发当事人递交外文材料作为证据的,应当附有有资质的翻译公司译文。 当事人可以委托1-2名律师或其他人代理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代理的,必须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有3人以上,并有共同理由的,拟提起集体争议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仲裁活动。
五、争议案件受理程序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书面申诉材料进行审查,并决定受理立案与否。
受理立案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属于劳动争议申诉主体。
2.属于劳动争议申诉范围。
3.属于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4.在劳动争议申诉时效内。
5.尚未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或劳动保障监察处理。
是否受理,应当在收到申诉书的七日内作出。决定不予立案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制作《仲裁决定书》或《仲裁通知书》送达申诉人;决定立案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诉人发出书面通知,同时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诉人。 申诉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