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 动 合 同
(以下简称甲方),现聘用 (以下简称乙方)为甲方劳动合同制职工,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为 年,从 20 年 月 日至 20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工作岗位
1. 甲方安排乙方从事 工作。
2. 甲方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及乙方的能力、表现调整乙方的工作,乙方有反映本人意见的权利,但未经甲方批准,乙方须服从甲方的管理和安排。
3. 乙方应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甲方指派的任务。
第三条工作时间
1. 甲方实行每周工作五天,四十小时,每天8小时工作制。上下班时间按甲方规定执行。
2. 乙方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婚假,丧假、计划生育假等有薪假日。
3. 甲方确因生产(工作)需要乙方加班时,按照上海市和甲方的有关规定给予乙方一定的经济补偿或相应时间的补休。
第四条劳动报酬
1. 按甲方现行工资制度确定乙方月基本工资为 元。其余各类津贴、奖金等发放按公司规定及经营状况确定。
2. 甲方实行新的工资制度或乙方的工作岗位变动时,乙方的工资待遇按甲方规定予以调整。
第五条劳动保险和福利待遇
1. 乙方因生、老、病、伤,残、死,甲方按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处理。
2. 甲方按照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按期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或综合保险。
第六条劳动纪律
1. 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甲方依法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2. 乙方应遵守甲方规定的工作程序、保密规定等制度。
第七条劳动合同的解除与不得解除的规定
1.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2.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1) 在试用期间,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
3. 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1)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
(2) 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4) 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1) 在试用期内的;(2) 甲方以暴力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3) 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4) 乙方因其它情况需要辞职,需在一个月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5.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执行。
第八条双方需约定的其它事项
1. 乙方因病不能上班时,可凭医院出具的有关证明,享受甲方规定的一年七个工作日的有薪病假。
2. 当有薪病假日累计超过七天后,甲方将按规定从乙方工资中扣除相应金额。
第九条其它
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两份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劳动法》、《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和甲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3. 本合同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悖时,以国家法规政策为准。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