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合同
甲方: (公司)
乙方: (员工)
鉴于乙方在竞争性单位承担兼职或专职工作,将会损害甲方的利益;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和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下列条款,双方共同遵守:
一、乙方义务
1.1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在甲方就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甲方同类的行业;
1.2 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离职后3年内不得到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就职。
1.3 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离职后3年内不自办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或者从事与甲方商业秘密有关的工作。
二、甲方义务
2.1乙方在职期间,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从乙方离职后开始计算离职后的竞业限制期,甲方应当按照竞业限制期限向乙方支付一定数额的离职后竞业限制补偿费。离职后补偿费的金额为乙方离开甲方单位前一年的工资收入的50%[不包括奖金、福利、劳保等]。
2.2补偿费在乙方离职后按月支付,由甲方通过银行支付至乙方银行卡上。如乙方拒绝领取,甲方可以将补偿费向有关方面提存。
三、违约责任
3.1乙方不履行规定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金额为乙方离开甲方单位前一年的基本工资的50倍。同时,乙方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收益应当归还甲方。
3.2 甲方不履行义务,拒绝支付乙方的竞业限制补偿费,则本协议届时失效。
四、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引起的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提交上海市普陀区劳动仲裁委员会。
五、合同效力
5.1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生效。本合同的修改,必须采用双方同意的书面形式。
5.2 双方确认,已经仔细审阅过合同的内容,并完全理解合同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甲方:(签章) 乙方:(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