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鉴定机构
1、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人员劳动能力鉴定。
2、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受市鉴定委员会的委托,负责职业病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及工伤人员的再次鉴定等具体事务。
二、 提出申请
1、申请人:由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向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2、申请材料:(1)填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2)工伤认定决定;(3)医疗保险契约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工伤的有关资料。
三、作出鉴定意见:
1、期限: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人员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时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
2、告知义务:鉴定委员会在送达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办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手续,并提供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四、 再次鉴定
1、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者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2、市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再次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五、 复查鉴定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六、 鉴定费用
1、工伤人员的初次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提出再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申请的,再次鉴定结论维持原鉴定结论,或者复查鉴定结论没有变化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再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申请的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承担;再次鉴定结论或者复查鉴定结论有变化的,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七、鉴定期间劳动合同不得解除或者终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5条及第42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责任编辑:卢翠新律师 lucuix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