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某公司服务员,在工作中造成手软组织挫伤,去医院看病,医院出具了挤压伤的诊断证明,开了一个月的病假条,交给了单位。后来我又去劳动局申请了工伤认定,经鉴定构成了工伤。我把医院开具的假条和诊断证明交给了单位,要求单位报销医药费,但单位没有给我报。一个月后,却以我一个月没有上班为由,停发了我这个月的工资,并以此为由解除了与我的劳动合同。我现在没有办法,想寻求法律上的帮助?
答: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到了伤害,并经过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应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规定,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者休假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停工留薪期目录》,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根据规定,劳动者享有不少于一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所在单位应按月支付。所以,单位在停工留薪期内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关系这种做法是不对的,你首先可以和单位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你可以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